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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颁布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颁布

发布时间:2014.03.0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表。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机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