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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初中实验部智慧课堂项目”的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 项目编号:0722-187XY636SZLHC
  •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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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初中实验部的委托,就“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初中实验部智慧课堂项目(招标编号:0722-187XY636SZLHC)”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18127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2018年12月19日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本项目的质疑,现就有关质疑问题答复如下:

一、质疑及答复部分

质疑事项1: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86寸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中第6条:▲6、触摸高度≤3mm(需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触摸高度的含义是在物体触控显示屏时相对应的触摸准确度,在教学应用场景中触摸高度为3~4 mm这样的范围也都能够完全满足教师应用需求,并不一定要满足触摸高度≤3mm。且该参数项明确要求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显然是在技术评分这方面做了考虑。一方面,其对其他完全满足教师使用需求但触摸高度不在3mm之下产品的投标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其规定了相关认证报告的唯一性,对满足该产品功能但不具有CANS检测报告的厂家非常不公平。故该条参数的设置非常不合理,其对不具备必要性的功能参数进行了严格限制,显然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将该条参数修改为“▲6、触摸高度≤4mm(提供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即使按质疑方所提“在教学应用场景中,触摸高度设为3~4 mm这样的范围也都能满足教师应用要求”,招标文件所提触摸高度≤3mm并无不妥。但此项可去除需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改为“提供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

 

质疑问题2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86寸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中第10条:▲10、为避免后期使用U盘被推拉黑板撞坏,要求USB接口隐藏式设计。(需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首先,交互平板整机接口的位置和形式多样,防护措施多样,接口组合也是多样的,只要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即可达到相似的效果,而此条参数明确要求“USB接口隐藏式设计”,显然与项目实际完全不匹配。且该参数项明确要求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质疑方认为对完全非必要的产品设计要求提交检测报告同理也是非必要的。故该条参数的设置非常不合理,其对不具备必要性的功能参数进行了严格限制,显然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其次,质疑方对此条参数检索分析后发现,功能叙述、中标记录乃至检测报告的对应程度无一例外全部指向鸿合品牌,更加坐实了此条参数的排他性和控标目的。

相关证明: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0/t20181008_10840214.htm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1/t20181121_11162064.htm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采购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本项目适用主体为师生,要求USB借口隐藏式设计,正是为避免U盘被推拉黑板撞坏,也是考虑到学生好动的天性,将USB接口隐藏,与学校实际需求不会相悖。但此项同样可以删除需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改为“提供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

 

质疑问题3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86寸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中第11条:屏体左右两侧具有与教学应用密切相关的物理快捷键;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首先,快捷操作形式多样,并不止物理快捷键一种,也不止置于两侧。为便于教学应用,快捷操作设置有其必要性,而快捷操作的形式种类包括物理快捷键、虚拟快捷键,乃至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包含的的“多指长按屏幕”快捷操作等多种形式,其便捷程度显然相当,也都有利于教学应用,因此其必须性是不存在的。同样地,快捷键可以置于交互平板下侧左右或侧边,位置上同样都有各自之便,又如何证明何者更为便于教学应用?其显然也不具备必须性。然而上述参数的设置,对不具备必须性的功能参数进行严格限制,显然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

其次,质疑方对此条参数检索分析后发现,功能叙述、中标记录乃至检测报告的对应程度无一例外全部指向鸿合品牌,更加坐实了此条参数的排他性和控标目的。

相关证明: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1/t20181121_11162064.htm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cjgg/201810/t20181019_10925053.htm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采购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屏体左右两侧具有与教学应用密切相关的物理快捷键,是为了避免在其他快捷键(如虚拟快捷键)不能或不便使用时,教师或者其他使用者在屏体左右走动,减少使用者的肢体动作,为了教学的方便性。

 

质疑问题4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86寸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中第15条:前置输入接口:≥1路HDMI;≥2路USB;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前置输入接口最主要是为了方便教师用户使用USB传输音视频文件到设备里面进行使用,过多的接口设置会给老师们的使用带来接口辨别的麻烦;此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用户经常需要频繁性地在设备前面来回走动,前置的HDMI接口会有过多的布线,给老师们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因此,考虑到设备的实际应用性以及教师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该条参数的设置是不合理的。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采购方修改该条参数为“15、前置的输入接口为≥3路USB,不接受其他接口设计,避免繁杂布线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质疑方提出的前置输入接口3USB,与招标文件所提的≥2USB,无实质性差别。

 

质疑问题5▲16、伴音输出功率:≥15W*2;(需提供CANS级别机构的权威检测报告)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首先,伴音输出功率为设备音频播放音量大小的影响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即是说并非伴音输出功率越大就是越好,反而如果功率过大还会对设备的运行情况造成过重的负载,严重影响了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加速了设备的损耗。故而,产品的设计应当切实地考虑用户的正常使用需求。该条参数明确要求输出功率≥15W,是非常不合理的。且该参数项明确要求提供CANS机构相关检测报告,质疑方认为对完全非必要的产品设计要求提交检测报告,同理也是非必要的。故该条参数的设置非常不合理,其对不具备必要性的功能参数进行了严格限制,显然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将该条参数修改为“16、伴音输出功率:≥15W*2;”,删除掉“需提供CANS级别机构的权威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此项采纳质疑方的建议,将删除该条款。

 

质疑问题6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挂壁式视频展台的技术参数中第10条:▲11、外置电源适配器,供电更稳定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外置电源适配器不仅布线复杂古板不美观,而且容易出现连接松动导致的断电情况发生。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故该条参数的设置非常不合理,其对不具备必要性的功能参数进行了严格限制,显然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采购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为了从学校教学实际使用方便而设定,没有故意设置排他性、歧视性的招标条件。

 

质疑问题7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学生智能平板的技术参数中,▲1、显示屏尺寸:≥10英寸,屏幕分辨率:≥1920×1200 IPS屏。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在教学应用场景中显示屏尺寸:≥8英寸也都能够完全满足教师应用需求,并不一定要满足≥10英寸学生平板在学习中的优势于数据的及时反馈并非一定好大屏。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将该条参数修改为“▲1、屏幕尺寸≥8英寸IPS屏幕或AMOLED屏幕,电容式多点触控屏;分辨率≥1280*8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为了从学校教学实际使用方便而设定,没有故意设置排他性、歧视性的招标条件。

 

质疑问题8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课堂教学教师端系统的技术参数中,2、系统提供教学日历功能,教师准备好的教案可以与日历相关联,方便教师灵活安排教学任务并方便教师授课过程中自动打开相应教案。点击教学日历老师可查看教学日程安排。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通过非教学日历功能,如教学提醒助手,同样能实现灵活安排教学任务并方便教师授课过程中自动打开相应教案。点击教学助手可查看教学计划表。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将该条参数修改为“通过提醒或其他功能,能够实现灵活安排教学任务并方便教师授课过程中自动打开相应教案。点击教学助手可查看教学计划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为了从学校教学实际使用方便而设定,没有故意设置排他性、歧视性的招标条件。

 

质疑问题9第九章中的2.2技术要求,在课堂教学教师端系统的技术参数,8、老师授课过程中可一键启动所有学生终端应用功能,方便教师在上课中同时打开所有学生终端的同一学科应用或者其他应用。

事实和依据:质疑方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通过屏幕广播或者分享就可以实现操作画面共享,授课模式中学生机就已进入管控状态,无须繁琐的要一键启动所有学生机应用。

相关请求:质疑方强烈要求采购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为了从学校教学实际使用方便而设定,没有故意设置排他性、歧视性的招标条件。

 

二、《招标文件》修正

根据以上回复中的修改内容,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修正如下:

1、2.2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6、触摸高度≤3mm(需提供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

2、2.2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10、为避免后期使用U盘被推拉黑板撞坏,要求USB接口隐藏式设计。(需提供相关机构的检测报告)

3、2.2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16、伴音输出功率:≥15W*2;(需提供CANS级别机构的权威检测报告)”此条删除。

 

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通知公告与原采购文件矛盾之处,以本通知公告为准。

此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体同等法律效应。

欢迎和感谢各投标人及相关人员对本项目的监督。

特此公告

 

采购人信息:

     称: 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初中实验部

     址: 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4

   人: 陈健辉

     话: 13602569365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B

   人: 凌工、李工、郜工

     话: 0755-8207811982077536108121

     真: 0755-8207751982078847

     箱: info@zgyd11.com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