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采购 > 变更澄清公告
深圳边检总站食堂服务外包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
  • 项目编号:0722-2022FE4643SZF-1
  • 发布时间:2022-05-11
  • 点击次数:2210

远东鹏质疑复函〔20221-5

 

各投标人

202259日,我公司收到《关于深圳边检总站食堂服务外包项目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边检总站食堂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2FE4643SZF-1)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情况”①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3、具有营养师资格证书;②投标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12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第58条已经明确取消了营养师职业资格证2016年12月8日前未考取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所有供应商无法取得该证书,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因素,对未考取营养师资格证书的供应商有排斥和限制行。该评分条款违反了公平性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证据见附件1第9-10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诉求:请删除“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情况”①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3、具有营养师资格证书;②投标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建议修改为:“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情况”①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3、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颁发营养师资格证书;②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若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若为行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该行业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正常截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本项质疑采纳。相关评分准则已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情况”①厨师长:(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证书;、②厨师:每配备一名获得市级或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③面点师:每配备一名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级中式面点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④投标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

事实依据: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没有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中式面点师(高级技师)等相关工种的名目,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不颁发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中式面点师(高级技师)等相关证书,也就是说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已不能查询到相关证书的截图。(证据见附件2第11-15页);②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已经明确退出取消了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职业资格证书,2020年12月31日前未考取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所有供应商往后均无法取得该证书,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因素,对未考取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资格证书的所有供应商有排斥和限制性,该评分条款违反了公平性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证据见附件2第16-17页)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诉求:请删除“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情况”①厨师长: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证书、②厨师:每配备一名获得市级或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③面点师:每配备一名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级中式面点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④投标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建议修改为:“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情况”①厨师长: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证书、②厨师:每配备一名获得市级或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中式烹调类(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③面点师:每配备一名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一级中式面点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④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若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若为行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该行业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正常截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本项质疑采纳。相关评分准则已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情况”①主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类高级证书;②厨工领班:(2)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类技师证书;③投标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

事实依据: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没有食品检验类等相关工种的名目,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不颁发食品检验类等相关证书,也就是说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已不能查询到相关证书的截图。(证据见附件2第11-15页);②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人社部决定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全力助推创业创新”已经明确退出取消了食品检验工等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11月20日前未考取食品检验工等职业资格证书的所有供应商往后均无法取得该证书,招标文件设置此条评分因素,对未考取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书的所有供应商有排斥和限制性,该评分条款违反了公平性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证据见附件3第18页)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诉求:请删除“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情况”①主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类高级证书;②厨工领班:(2)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类技师证书;③投标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建议修改为:“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情况”①主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食品检验类高级证书;②厨工领班:(2)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食品检验类技师证书;③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若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在技能人才评价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截图,若为行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该行业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正常截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本项质疑采纳。相关评分准则已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企业资质及体系认证情况”3.餐饮服务认证、4.诚信服务体系认证。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截止本项目开标之日,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认 e 云)(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须体现网站信息)

事实依据:①经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认e云)(http://cx.cnca.cn)”并不能查询到餐饮服务认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认证相关体系,也就是说餐饮服务认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认证并不存在,该评分条款为不合理条款。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诉求:请删除“企业资质及体系认证情况”3.餐饮服务认证、4.诚信服务体系认证。建议:删除3.餐饮服务认证、4.诚信服务体系认证后将分数平摊到其他项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本项质疑采纳。相关评分准则已做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82078199

 

此复。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