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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PDA采购项目”的答疑公告
  • 项目编号:0722-2022FE5929SZF-2
  • 发布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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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鹏质疑复函〔2022〕2-038(SZGD)号

 

投标人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香港大学深圳医院PDA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2FE5929SZF-2)”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2年9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并转采购人答复,经采购人授权并确认,现就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设置“★电池一体化电池采用一体化设计,不可拆卸”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据我司市场调查,市面上主流品牌PDA电池有不可拆卸和可拆卸两种形式,参数要求电池不可拆卸,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参数设定为“★”实质性参数要求,明显通过限定PDA电池不可拆卸形式排斥采用可拆卸电池的PDA品牌参与公平竞争,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PDA采用可拆卸电池,方便后续电池的更新维护,保障设备更长的使用寿命,更符合国家鼓励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我司建议删除此限定性参数要求,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与法律依据

1.答复1: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及结合使用科室的意见,采用电池可拆卸技术容易因频繁拆卸电池充电导致接口氧化,造成机器损坏或短路的风险。因此,采购人优先选择一体化电池设计产品。经采购人市场调研,满足一体化电池设计的品牌有东大集成、霍尼韦尔、idata、优博讯等,市场竞争充分。鉴此,该项设置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因此,质疑不成立。本项参数不予修改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设置的以下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用户需求书指向性、排他性参数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技术要求

1

PDA

1.9▲隐蔽取证:摄像头位于设备顶部,与扫描头在同一位置,取证方便、隐蔽(需提供产品实物图片证明文件)

1.10▲双手电筒设置,分别方便护士察看病人瞳孔和夜间查房;在关机状态下也可以正常使用瞳孔手电筒。其中瞳孔手电为独立物理按键控制;查房手电为软件控制(需提供彩页)

1.19条码扫描窗:扫描窗口采用斜切角15°设计。

1.23▲固件升级:支持OTA在线系统升级,当设备收到新版本更新提示时,在连接好WiFi无线网络的环境下,用户可选择更新,自动下载、验证、更新系统升级包。升级记录可查,可多设备批量进行系统升级。(需提供功能截图证明文件)

1.28▲制造商具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

1)1)据我司市场调查,市面上主流品牌PDA 摄像头有位于设备顶部和设备背部两种位置,用户需求书要求摄像头位于设备顶部,与扫描头同一位置,市面上只有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联新公司”)等极少数品牌PDA采用此设计,参数设定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且参数设定为“▲”重要参数要求,明显通过限定PDA摄像头顶部位置排斥摄像头位于设备背部的PDA品牌参与公平竞争,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目前市面上如霍尼韦尔、东大集成、成为、凯立、优博讯、新大陆、海信、idata、富立叶、识凌、斑马、商米、新石器等主流品牌PDA产品摄像头均设计在设备背面,且与扫描头非同一位置,更方便临床使用时扫码和拍摄功能的辨别切换使用;3)我司建议删除或修改此限定性参数要求,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主流品牌PDA摄像头位置图片说明详见附件1。

2)1)据我司市场调查,市面上主流品牌PDA手电筒功能均采用通过摄像头切换使用设计,用户需求书要求双手电筒设置,参数设定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且参数设定为“▲”重要参数要求,明显通过限定手电筒的个数和手电筒功能的实现方式排斥其他PDA品牌参与公平竞争,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目前市面上如霍尼韦尔、东大集成、idata、凯立、斑马、新石器等主流品牌PDA产品均采用单手电筒设计;3)我司建议删除或修改此限定性参数要求,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3)1)据我司市场调查,市面上PDA主流品牌满足扫描窗口采用斜切角15°设计有且只有“深圳市联新公司”独家产品,参数设定存在指定性和唯一性,以“深圳市联新公司”参数指向“深圳市联新公司”独家品牌产品2)我司建议删除或修改此指定性参数要求,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4)1)据我司市场调查,目前市面上如霍尼韦尔、东集小码哥、成为、新大陆、海信、idata、富立叶、识凌、斑马、新石等主流品牌PDA产品均会在出厂时设定好医院所需系统,均不支持OTA 在线系统升级;2)另外据和其他医疗机构了解,OTA在线系统升级,会极大地增加网络侵入风险,同时增加了患者信息资料(个人信息以及生命体征信息等)泄露风险,产品功能参数与项目特点和实际使用需要不相适应;3)我司建议删除或修改与产品实际使用不相关的技术要求,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5)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才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本项目采购货物 PDA不属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技术要求的制造商通过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我司建议删除此与产品实际使用不相关的技术要求,让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辐射安全许可的相关说明详见附件2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与法律依据

1.答复2:

1)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及结合使用科室的意见,医院特殊的应用场景在护士拍照时易引起患者抵触和不配合,摄像头在PDA顶部,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拍照和录像,隐蔽、便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采购人优先选择,并且本项参数非实质性参数,满足以上参数品牌也有三个或以上,完全具备充分竞争。因此,各投标人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提供,本项参数不予修改。

2)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及结合使用科室的意见,市面上主流PDA均已标配双手电筒,是为保证医生为病人检查和护士在夜间查房时工作使用,为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满足以上参数品牌也有三个或以上,完全具备充分竞争。因此,各投标人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提供,本项参数不予修改。

3)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及结合使用科室的意见,采用15°斜切角可有效的降低医护人员弯曲手腕扫描的频率,对医护人员长时间使用PDA起到保护手腕的作用,因此采购人优先选择。并且本项参数非实质性参数,满足以上参数品牌也有三个或以上,完全具备充分竞争。因此,各投标人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提供,本项参数不予修改。

4)OTA是一种基于网络的在线升级技术。可以独立部署在医院的内网环境,有助于医院批量管理全院区的智能设备。基于医院内网的OTA应用,不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问题,并且本项参数非实质性参数,满足以上参数品牌也有三个或以上,完全具备充分竞争。因此,各投标人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提供,本项参数不予修改。

5)PDA虽不属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但医院属于特殊环境,基于人体健康和安全考虑,辐射污染是采购人重点考虑因素,采购人认为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更符合医院的使用需求,并且本项参数非实质性参数,满足以上参数品牌也有三个或以上,完全具备充分竞争。因此,各投标人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提供,本项参数不予修改。

鉴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3:用户需求书完全是根据“深圳市联新公司”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我司根据查阅网上公示的“深圳市联新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项目和佛山市中医院项目采购合同,合同所附的参数与本项目用户需求书参数要求基本完全一致;用户需求书完全是根据“深圳市联新公司”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2)通过网上查阅各品牌官网产品介绍和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深圳市联新公司”PDA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证实完全满足本项目用户需求书参数只有“深圳市联新公司”的独家产品,不满足政府采购活动招标需满足三家的条件;3)我司建议删除或修改本项目所有涉及指向性或排他性的参数,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与法律依据

1.答复3:贵司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其他医院签署的合同文件,并不能证明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有直接关联,且参数需求与本项目需求不相符。该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鉴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4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关于“奖项”评分细则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奖项

所投移动护理PDA产品入选市级及以上创新产品目录的得2分。注:投标人提供入选证明文件,入选型号必须与本次投标型号一致,不提供或不符合不得分。

事实依据:1)本评分因素要求提供PDA入选市级及以上创新产品目录的证明文件,属于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另外据我司调查,目前市面上主流品牌只有“深圳市联新公司”PDA具有此证明,属于以“深圳市联新公司”独家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我司建议删除此奖项证明评分因素,让更多优质品牌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此为质疑事项概括,具体质疑事项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与法律依据

1.答复4:为鼓励企业具有创新产品的精神,响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创新产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因此采购人优先采购入围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因此,采购人将入围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作为加分项并无不妥,符合深圳市优先采购创新产品的文件精神,各投标人可根据产品自身情况提供,本项评分不予修改

鉴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不成立

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依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9〕27号),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特此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