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3〕1-7号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关于医院医保智能审核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现就《质疑函》反映的“医院医保智能审核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3FE4315SZF-1)项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根据《医院医保智能审核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P65,《评分标准和细则》中的投标人研发能力(16分)评审内容:
(1)投标人近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参与医保部门委托的医疗服务打包收费综合评估类项目或编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书籍类项目,提供一个项目案例得2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近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参与医院主管部门委托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分析研究类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化检查服务类项目,提供一个项目案例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近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参与价格监察部门委托的公立医院收费数据分析类项目,提供一个项目案例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此项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具有强烈的明显倾向某一供应商,且列举的评分细则与本项目招采的项目内容无直接关系,完全不是投标人研发能力的体现。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考虑到投标人实际情况,对此项评分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82078199)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