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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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垃圾转运站负压除臭设备采购项目的答疑公告
  • 项目编号:0722-177XY318SZLG
  • 发布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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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受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龙岗街道垃圾转运站负压除臭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2-177XY318SZLG)”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17年10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间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本项目的质疑函,现就有关质疑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对标书用户需求中“除臭工艺”的质疑

标书中“第九章 用户需求书”部分(第85页),对于除臭系统的要求为“系统应由控制系统、卧式洗涤塔、UV光解除臭系统、动力及收集系统(离心引风机、过滤格栅、管道等)、循环系统、消声系统等组成”。不符合深圳市垃圾转运站除臭要求,且低于深圳市的规定,为不合理招标要求。在环保行业内,公认的卧式除臭塔在除臭效果、效率、占地面积、功耗、成本等方面,均次于立式除臭塔。参考网址:http://wd.tgnet.com/QuestionDetail/201011043127625155/1/可以明显了解到卧式洗涤塔的气液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远不及立式除臭塔优越,且占地面积大,效率低。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指引》(2017)前言部分“本《指引》适用于全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升级改造,各区城管部门升级改造标准应不低于本《指引》要求。”和《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指引》(2017)第2.6节除臭系统总体要求中,要求除臭净化技术:“采用联合工艺集成化臭气净化装置处理集中收集的臭气,包括‘综合洗涤+生物处理+UV光解’技术,确保转运站内臭气标准小于一级,实现臭气处理后达标排放。”,且给定除臭设备图示如下:

 

也就是说,《深圳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指引》(2017)要求的是立式除臭塔,而不是卧式洗涤塔。因此我司认为该招标要求,已违反政府法律法规,属于不合理要求,侵害了投标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请招标代理人和采购人予以澄清。

答:对于实际安装使用的转运站来说,考虑到设备尺寸、设备放置位置及场地要求,洗涤塔作为负压除臭设备必要的部件占较负压除臭设备大体积,卧式洗涤塔处理风量大,设备构架稳定,可以进行惯性除尘;更加适用于龙岗街道目前计划升级改造的垃圾中转站;

《改造指引》中关于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增加的负压除臭设备的立式洗涤塔并非强制要求,各街道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合的款型。

质疑中提供的网站论坛,发帖人不具有权威性,所提论据不具有说服力,且各发帖意见各有不同,此理由不足以支持质疑方所提质疑。

问题二:对标书评分准则和细则中“项目拟选产品的功能性及安全性”的质疑

标书中评分准则和细则“项目拟选产品的功能性及安全性”部分,对于除臭系统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有与本次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且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为不合理招标要求。详细如下:1.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二级噪音限值为60dB;依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二级噪音限值为65dB;本招标文件要求设备运行噪音<55dB,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另外,设备噪音并不代表不能采取消音和吸音措施,因此此项要求不合理,且与本次招标需求不相适应。2.依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2.2.4条,药剂类对金属的腐蚀性要求测量腐蚀速率。此项招标评分项违背了国家标准,是不合理的要求,使得招标有失公允。建议删除,或者修改为药剂的金属腐蚀性检测报告要求。3.依照《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GB 4706.1-2005)、《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电气设备均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和设计,这属于普适性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不能作为招标评分要求。建议去掉。 4.作为“负压除臭设备”的评价标准,“密闭性”和“水压测试”评分项的第三方报告要求与本次招标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不能作为招标评分要求。这是因为,负压除臭设备本就不是一个需要完全密闭的设备,在使用时,要保持进气和出气口的畅通,密闭性检测没有必要;用户需求中已经要求了水泵的扬程数据,因此,水压测试作为评分项,与用户需求不相适应。5.另外,这些评分项,也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未有相关国家标准支撑,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建议去掉。6.关于智能微雾除臭设备的评分项标准,主要涉及设备的具体的功能项和电气参数,一方面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没有任何标准作支撑;另一方面,要求提供质量检验部门检测报告,是明显的含有倾向性、限制其他投标商的条款。因为,就目前市场而言,只有“厦门联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有这方面的检测,且还是自发性检测,这是明显指向性的要求,严重违反了国家招投标法律。

答:1.设备运行噪音的规定,还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一般为最低满足标准,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运行噪音标准<55dB并非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是高于国家标准。因设备使用位置位于居民区,根据以往的管理经验,为避免附近居民对垃圾转运站设备工作噪音的投诉,为附近居民创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特提高相关噪音标准,避免噪音扰民。

2.设备耐腐蚀性要求,电气设备过流保护,因负压除臭设备所使用的位置是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为高湿度、高酸、高腐蚀性环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市、区文件规定,故设备耐腐蚀性、设备过流保护设计为必要考核内容。

3.密闭性和水压实验、智能微雾除臭设备的评分标准,理由同上,投标文件中所提要求,均根据因负压除臭设备所使用的位置是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为高湿度、高酸、高腐蚀性环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为确保负压除臭设备使用环境内的人员安全,特提出更加严格细致的要求,上述要求均为合理性要求。

问题三:对标书评分准则和细则中“项目拟选除臭剂要求”的质疑

标书中评分准则和细则“项目拟选除臭剂要求”部分,对于除臭药剂的安全性的要求与本次招标需求不相适应,因为:《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检测报告》是化妆品行业所需的试验检测,并不适用于除臭药剂。国家制剂安全试验要求和标准中,检测要求更高,一般为 “急性眼刺激试验”,这也是因为,眼睛是人体和动物对刺激性感应最为敏感的部位。请予以澄清。另,材料类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一般有效期为1年,此评分项要求提供三个年度的报告,与本次招标需求不相适应,是明显不合理的要求,违反了政府招投标法律法规。

答:1. 《多次皮肤刺激性实验检测报告》,考虑到所选除臭药剂是在垃圾中转站内使用,考虑到除臭设备工作环境的中转站内的环卫工作人员人身健康,确保环卫工作人员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此项检测为必要要求。

2. 检测报告有效期相关规定,此项要求为确保所用药剂安全性长期可信及质量稳定性,故关于此项要求的质疑不予采纳。

问题四:对标书评分准则和细则中“项目拟选产品的除臭率”的质疑

标书中评分准则和细则“项目拟选产品的除臭率”部分,对于臭气浓度去除率的检测要求,此要求作为评分项,是不合理条款,与招标书“用户需求书”中明确要求的“▲(4)除臭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排放标准,排放应有组织排放,出口的臭气浓度≤35(无量纲)。”相冲突,违反了国标要求和政府招投标法规,应予以删除。

答: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内容,贵司提及冲突内容并不属实,此质疑不予采纳。

问题五:对标书评分准则和细则中“企业实力”评分准则的质疑

标书中评分准则和细则“企业实力”部分,把投标人是否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及资格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作为评分项,为不合理评分项,侵害了投标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详细说明如下:1.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及资格证书”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安装施工资格证书”为特定行政区域性资格认证,并不适用于全国每个省份。其中,广东省全境没有此资质认证的机构,也不对此资质予以要求和认可。广东省只有环境治理资格行业认证,在《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可以查证,查阅网址:http://www.gdepi.com,咨询电话:电话:020-83517493,83558840。2. “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评分项,不适用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在深圳市,任何政府机构没有设置“科技技术奖”奖项,该评分项是明显的特定区域的、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答:此项考核企业实力,此奖项为国家及省市科委颁发,全国各省市均有评比颁发,凡符合要求的企业均可获得此项荣誉,此标准具有普适性,不存在指向性。请质疑方仔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方式

评分准则

1

企业实力

6

专家打分

1、投标人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及资格证书得2分;

2、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得2分;

3、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得2分。

(须提供以上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现招标文件变更为: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方式

评分准则

1

企业实力

6

专家打分

1、投标人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计资格证书的得2分

2、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得2分

3、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奖项得2分

(须提供政府部门证书或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问题六:对标书评分准则和细则中“获得专利情况”评分准则的质疑

标书中评分准则和细则“获得专利情况”部分,其中,《垃圾处理站卸料厅整体式除尘除臭装置及其作业流程》发明专利为“厦门联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专有专利,此评分项是明显以特定专利作为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也是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相关规定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发明专利证明了技术的专业性保障后续产品的技术能力,评分质疑不予采纳。

问题七:对标书评分细则中“企业实力”评分项的质疑

我司认为以此作为评分项,是不合理评分项,我司经过与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沟通得知,广东省内并没有颁发过此类资格证书,此次招文件上的要求资格证书完全是区域性的资格认证,在广东省环保产业网站可以查询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咨询电话:电话:020-83517493,83558840,此点我司认为侵害了投标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2、“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评分项,并不适用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经查证,厦门联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此证书,该评分项有明显的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答:此项考核企业实力,此奖项为国家及省市科委颁发,全国各省市均有评比颁发,凡符合要求的企业均可获得此项荣誉,此标准具有普适性,不存在指向性。请贵司仔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方式

评分准则

1

企业实力

6

专家打分

1、投标人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及资格证书得2分;

2、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得2分;

3、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得2分。

(须提供以上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现招标文件变更为: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方式

评分准则

1

企业实力

6

专家打分

1、投标人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计资格证书的得2分

2、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省级有毒有害废气专项临时设备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得2分

3、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奖项得2分

(须提供政府部门证书或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问题八:对标书评分细则中“获得专利情况”评分准则的质疑

我司认为侵害了投标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经过查证,《垃圾处理站卸料厅整体式除尘除臭装置及其作业流程》发明专利为“厦门联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因为专利证书是唯一的,无可复制的。此评分项明显是为厦门联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特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相关规定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发明专利证明了技术的专业性保障后续产品的技术能力,评分质疑不予采纳。

问题九:对标书评分细则中“项目拟选除臭剂要求”的质疑

此评分项明显是为厦门联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特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答:1. 《多次皮肤刺激性实验检测报告》,考虑到所选除臭药剂是在垃圾中转站内使用,考虑到除臭设备工作环境的中转站内的环卫工作人员人身健康,确保环卫工作人员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此项检测为必要要求。

2.检测报告有效期相关规定,此项要求为确保所用药剂安全性长期可信及质量稳定性,故关于此项要求的质疑不予采纳。

 

对以上所回复的问题存在同样质疑的各潜在投标人,请参考此公告的回复内容。

欢迎和感谢各投标人及相关人员对本项目的监督。

特此公告。

 

采购人信息:

     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

     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2

   人: 张红菊

     话: 0755-28832107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15B

   人: 郜工、凌工

     话: 0755-830043128207753682786028101108

     真: 0755-8207751982078847

     箱: zgydgjzb_sz@163.com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二〇一十一